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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瑋潔 - 教務處 | 2024-12-23 | 點閱數: 291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強迫入學條例及本局113年11月20日第121130113839號准簽辦理。
二、

導師於學生請假時宜主動瞭解學生請假原因、平日應掌握學生家庭狀況及請假頻率,必要時應及時通報學校行政單位,以利提供必要輔導、關懷,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

 

補充說明:

1.「長期缺課學生」定義係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長期缺課,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2.「長期請假學生」係指學生無特殊原因,當月請假次數達 6 次以上或請事病假累計達 7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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