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其專業知能應符合教育部101年4月12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即第3次甄選後招聘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得不具教師證,但應為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教育部97年7月29日台訓(三)字第0970130623號函及101年6月18日臺訓(三)字第1010112052號書函參照)。
二、國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3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4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三、詳細來文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