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 | 依據本市113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第一 次籌備會議紀錄辦理。 |
二、 | 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推展鄉土歌 謠教學及落實母語音樂教育,旨揭競賽重要事項摘錄如下: |
(一) | 比賽類別:臺灣台語系類(含馬祖語)、臺灣客語系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
(二) | 比賽日期:113年11月8日(星期五)。 |
(三) | 比賽地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四) | 報名日期:113年9月2日(星期一)至113年9月9日(星期一)17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
(五) |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後將正式報名表列印核章,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新明國中輔導室,始完成報名作業(信封上請註明「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報名」字樣)。 |
(六) | 出場序及指定曲抽籤:113年10月3日(星期四)下午2時假桃園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辦理。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有關比賽類別,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將「『閩南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台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客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未修改。 |
(二) | 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
(三) | 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合相關事項。 |
(四) | 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自114年4月7日至4月18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
三、 | 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同時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
四、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同步公告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count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