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
(一)考量基金實務運作情形,刪除繳納基金費用時,應併送繳款單副本之相關規定。
(二)因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調整為銓敘部所設之任務編組,基金收支運用概況修正為報送銓敘部。
(三)其他文字之修正及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