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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芷儀 - 人事室 | 2025-12-12 | 點閱數: 87

一、旨揭函釋重點如下:

(一)現行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適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等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並辦理一般退休,考量渠等支領之月退休金為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分期請領,非屬前開「定期且持續給付」之性質,爰得請領遺屬年金。

(三)亡故退休公務人員之遺族如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所領月退休金屬「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爰不得請領依退撫法辦理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亡故後之遺屬年金;惟渠等人員如放棄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自應得請領遺屬年金。

二、相關資料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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